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劉嘉玲 被告 林軒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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