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 康政文 訴訟代理人 康仁宗 複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被告 楊妃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秀潔 被告 楊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