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蔣聖熙 原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聖傑 被告 施若羚 (原名 施心媚 )上列被告因誣告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53號、103年度訴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