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11號上訴人 李有信
李有財 李有金 李有榮 李坤宗 張根旺 張宏岳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邦机 被上訴人 劉春定
呂良清徐愛麗 丁偉哲 丁家悠 丁家育 李瓊滿 徐木坤 陳慧瑩 蘇宗益蘇發之 繼承人 蘇宗明 即蘇發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浩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