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簡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縣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7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縣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①10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26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11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4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11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31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竟未能記取教訓,本次又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騎乘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行駛,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顯見被告全然無視法律禁令,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本次犯罪並未肇生交通事故,而未對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造成具體實害,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 自陳業工 、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惟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自白犯罪(見偵卷第9頁、第43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786號被告林縣章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縣章於民國113年6月18日5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某處飲用酒類後,猶輕忽酒類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及公共安全之影響,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持續飲用酒類。在行經新北市○○區○○○00號之1號處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23時47分許對林縣章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0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縣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檢察官徐綱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