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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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76號聲請人 陳丁文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丁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街○○○巷○○號四樓)為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丁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丁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23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士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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