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19號原告 佘進義
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請求權基礎、被繼承人 曾玉燕 之遺產範圍為何,致使被告等無從抗辯,是原告應補正前揭內容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本件訴訟進行。
二、原告所提出起訴狀與其於民國98年7月3日提出之陳報狀上所列之被告不同,亦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故原告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並查報渠等真實住居地址,俾供本院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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