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阮敬淵 被告 潘昇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