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 黃施留
黃明理 黃國峯 黃嬿樺 上四人共同上訴人 施炫 呈被上訴人 林雅慧
黃炯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13,000元(計算式:67㎡×39,000元/㎡=2,6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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