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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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1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瑞容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66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金額分配表次序4金額新台幣(下同)4,387,785元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依據上訴人之債權本金為2,000,000元、支出訴訟費用為20,906元等情,依此計算上訴人因前開分配表若剔除其所指摘部分,得重受分配之金額為2,020,906元,爰核定上訴利益價額為2,020,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