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金樹 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偵查起遭羈押迄今已達8個月之久,對於相關人證之傳訊審理已告一段落,且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已知悔悟,不敢再輕涉刑章,應無羈押之必要,況被告因父親過世負擔家計,背負家中房貸約500萬元,案發之際,被告年僅22歲,智慮淺薄,一時誤觸法網,事後悔不當初,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為法定刑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9月17日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且本院前依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係屬重罪,斟酌一切客觀情狀,認被告將來有受判處重刑之可能甚高,而面臨將受重刑之判決,其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羈押之必要,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尚不能使上開被告羈押之原因,因具保而代替。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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