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67號原告甲○○被告乙○○
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67號原告甲○○被告乙○○
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