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3號異議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 陳文芳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98年11月9日編製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98年11月9日所編製之債權表業於98年11月13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足憑。異議人於98年12月8日具狀聲明異議,已逾法定異議期間,故異議人之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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