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毅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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