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喬衡宇 被告吳東洲
建樹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家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77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張耀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