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成在┌─────────────────────────────────────┐│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陳碧玉台灣土地銀行│96年05月24日│10,000元│EQ0000000││││金城分行││││├──┼─────┼──────┼──────┼────────┼─────┤│2│陳碧玉│台灣土地銀行│96年06月24日│10,000元│EQ0000000││││金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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