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宋 蔡玲珠 (原名蔡玲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另請求債務人應清償消費性貸款部分,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詎聲請人未陳明其讓與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費用等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方式、金額各若干元,逕以該受讓總額列為本件請求本金,該部分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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