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莉芸(原名戴惠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莉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莉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戴莉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2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日│103年1月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毒│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44號│偵字第24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2│103年度審訴字第42││││4號│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8日│103年5月28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817號│字第981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