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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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被告 龔鈴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75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523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