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劉殿昌 被告 吳信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會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