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卞紹綸 (原名: 卞紹倫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00115,932元113年2月16日16%自113年3月16日起0029,558元113年2月16日16%自113年3月16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