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原告 陳清祥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陳清輝
林瑞宗 大豐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許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輝、林瑞宗、大豐鞋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8月3日以「一種鞋面與鞋體內縫式之結合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39879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
0年6月3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
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乃以101年7月30日(101)智專三(一)02008字第101207729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以102年3月22日經訴字第1020609260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