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蔡煌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五、六、七、八、九、十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七、八、
九、十有期徒刑部分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附表編號三,及附表編號四、十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附表編號四至十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所處有期徒刑部分,附表編號三、四、十所處罰金部分,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是否准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槍砲彈藥│違反槍砲彈藥│違反槍砲彈藥│侵占│││防制條例│刀械管制條例│刀械管制條例│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月││幣15萬元│,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槍砲彈藥刀械│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335條│││條例第8條第1│管制條例第11│管制條例第11│管制條例第12││││項│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4項│││││││││├───────┼──────┼──────┼──────┼──────┼──────┤│犯罪日期│94年5月初某│93年9月30日│93年9月30日│94年5月10日│94年3月9日│││日至94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6411號│18630號│18630號│16826號│212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4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審││2346號│第1463號│第1463號│769號│47號││├────┼──────┼──────┼──────┼──────┼──────┤││判決日期│95年5月30日│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95年6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上訴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2346號│第1463號│第1463號│769號│47號││├────┼──────┼──────┼──────┼──────┼──────┤││判決日期│95年7月10日│95年7月23日│95年7月23日│95年7月24日│95年7月3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不合於減刑條│不合於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例│例│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玖月│不合於減刑條│不合於減刑條│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公權期間或罰金││例│例│又拾伍日,併│││額││││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編號│6│7│8│9│10│├───────┼──────┼──────┼──────┼──────┼──────┤│罪名│竊盜│偽證│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槍砲彈藥│││││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168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第1項第3款││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管制條例第11│││││1項│2項│條第4項│├───────┼──────┼──────┼──────┼──────┼──────┤│犯罪日期│94年4月初某│94年5月12日│93年9月底某│93年6月初某│93年4月16日│││日││日起至94年5│日起至94年5││││││月20日│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3│法院93年度偵│││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字第6286號│││21262號│16411號│4810號│48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47號│2346號│457號│457號│698號││││││││││││││││││├────┼──────┼──────┼──────┼──────┼──────┤││判決日期│95年6月26日│95年5月30日│94年6月30日│94年6月30日│94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47號│2346號│457號│457號│698號││││││││││││││││││├────┼──────┼──────┼──────┼──────┼──────┤││判決日期│95年7月31日│95年7月10日│94年8月11日│94年8月11日│94年4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柒月││公權期間或罰金││││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額│││││臺幣壹萬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