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35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按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