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大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7日犯竊盜罪(刑法第32
0條第1項),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6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