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