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74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蘇定海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 林沛婕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定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及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蘇定海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蘇定海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為便利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審判
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3項規定即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吟玲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附件
一、答辯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不爭執點附表)
(三)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爭點附表)
(四)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如經兩造同意者,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惟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於本院(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3項、第6項及第313之1參照)。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答辯狀及書證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並自行保留回證,俾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五、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六、被上訴人如未提出答辯狀,或未說明逾期提出答辯狀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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