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40號
原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