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山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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