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49號

原告 陳高郎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簡瑞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26,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3,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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