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阿美 (即 吳麗蘋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8,8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