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阿美 (即 吳麗蘋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8,8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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