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934號
原   告  李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鍾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姚鍾居(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並檢附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
中僅記載被告為「第00000000帳號(臺北圓山郵局)」,經
本院函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帳號之開戶資料,該帳
號申請人為「姚鍾居」、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地
址分別為「台北市○○○路○段○○巷○號」、「台北市○○
街○○○巷○○○號」,惟本院依上開身分證字號查無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是原告仍應補正
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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