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亦為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月24日起至145年1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違約金等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邀乙○○於95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6日起至
100年1月26日止,約定利息、違約金等均依照住宅借貸契約約定,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繳納至97年10月26日止之本息後即未依約攤付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57,384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住宅貸款契約影本、主檔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宜蘭縣○○○鎮○○○○段││153│建│110.34│全部│││││││││││├──┼───┴────┴────┴───┴─────┴──┴────────┴────┤│備註│所有權人:乙○○│└──┴────────────────────────────────────────┘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宜蘭縣頭城鎮│宜蘭縣頭城鎮│住家用│2層鋼筋│第1層│51.78││全部││││新福成段153│宜三路二段││混凝土造│第2層│65.57││││││地號│350號│││騎樓│13.79││││││││││合計│131.14││││││││││││││├──┼───┴──────┴──────┴────┴────┴───┴───┴─────┴────┤│備註│所有權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