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3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偉豪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陳曉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偉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