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玉婷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申辦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李玉婷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