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集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代理人 黃俊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74,652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
3.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82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59,993元,及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82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543,285元,及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2,688,440元,及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㈥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