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聲請人 廖淙裕 上列聲請人廖淙裕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廖淙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臺端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原因?(民法第558條第1項參照)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