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60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朝松 訴訟代理人 羅尹柔 被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
陳緯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
爭事件)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年
1月4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系爭事件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系爭事件訴訟卷宗可稽,應
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