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月蟾 上訴人 曾秀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李月蟾、曾秀英分別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曾秀英已聲請訴訟救助,而上訴人李月蟾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李月蟾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李月蟾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