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唐冬花 附民被告 盧瀅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