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