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江德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江德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