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以法九一矯字第0九一00一0七二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六月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然查,本件聲請係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可稽。受刑人之刑期既已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則應無假釋之問題。本件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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