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1289號、98年度花簡字第387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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