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能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能清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經送
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92頁、第94頁、第147頁)。又扣案之吸食器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吸食器1組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科達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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