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026號
原告 林世鑫
訴訟代理人 江致潔
法定代理人 李匯洋
法定代理人 彭慶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被告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英騰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由本院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伊係英騰公司之債權人,因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馥公司)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5832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伊認如附表所示之16筆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信託受益權(下稱系爭信託受益權)為財產權,應得為執行之標的,因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建物之信託受益權存在。
㈡按確認利益,乃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言,亦即該法律關係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或文書之真偽在當事人間不明確,因其不明確,致原告之權利或其他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險,此項不安之危險,得依確認判決之既判力可以除去者而言。查,僑馥公司並無否認其對英騰公司就系爭信託受益權存在之事實(見本院卷第55頁),就該受益權存否之待證事實本身並無不明確的情形,可認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存在確認利益。
㈢另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所定第三人之聲明異議,係以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為其事由,第三人之聲明異議,如非以上述事由為內容時,則屬同法第12條所定聲明異議之範圍,執行法院應依該條規定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5號裁定意旨參照)。僑馥公司雖於系爭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惟其異議意旨僅就系爭受益權之執行方式有所疑義,非否認債權之存在,此時其異議之性質似應屬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異議,而非同法第119條第1項之異議。從而,宜由執行法院依同法第12條第2項依法處理,而非由原告即執行債權人依同法第120條第2項提起訴訟,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編號
建號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
門牌
1
10318
新北市○○街000巷0號3樓
2
10320
新北市○○街000巷0號5樓
3
10328
新北市○○街000巷0號3樓之1
4
10331
新北市○○街000巷0號6樓之1
5
10338
新北市○○街000巷0號3樓之2
6
10340
新北市○○街000巷0號5樓之2
7
10341
新北市○○街000巷0號6樓之2
8
10342
新北市○○街000巷0號7樓之2
9
10343
新北市○○街000巷0號8樓之2
10
10344
新北市○○街000巷0號9樓之2
11
10346
新北市○○街000巷0號
12
10350
新北市○○街000巷00號4樓
13
10354
新北市○○街000巷00號8樓
14
10359
新北市○○街000巷00號3樓之1
15
10373
新北市○○街000巷00號7樓之2
16
10381
新北市○○街000巷00號5樓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