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01號
原告 林志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