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給付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84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鄭志宏 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永華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上訴人 陳成華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 律師被上訴人 洪志毅 (原名 洪志誠
吳平介 許庭禎 林偉鈞 李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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