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吳懷慧
吳雅蘭 鄭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柄豪 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