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497號聲明人 李正 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正發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拋棄繼承聲明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所載地址可稽,並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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